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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兑换违背公共利益

苹果下载imtoken教程 2023-01-27 05:07:35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719号《民事裁定书》(节选)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仲裁第一申请人):深圳市某创新型企业。

被申请人(仲裁中的第二申请人):李

申请人高某某、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新企业。 (以下简称深圳创新公司)李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复审,现已复审终结。

申请人高某某请求: 1、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理由:

1.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仲裁裁决参考的财物损失金额预估公开信息为okcoin.com网站公布的收盘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防止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委员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在2017年9月4日后不得从事合法交易。货币和代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的数字货币交易和定价均属违法行为。 而且,由于数字货币不能在上述网站进行交易,因此上述网站对数字货币的定价没有合理依据,不能被接受。 其次,仲裁裁决书高某某退还数字货币等值美元,并按照裁决当日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以人民币结算,支持了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变相,涉嫌支持非法销售代币票和人民币非法流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股权转让协议》规定高某必须履行返还数字货币的义务,但并未规定高某必须返还数字货币等值的美元,也未规定数字货币的定价。 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等数字资产不是特定物品。 高某某可以将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数字货币返还给李某某。 仲裁庭应按照约定要求高某某归还数字货币。 而不是赔偿损失。

3.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伪造深圳创新公司出具的30万元现金股权转让收据。

4.仲裁送达程序不合法,导致高某不了解仲裁规则和程序,无法行使指定仲裁员的权利。

被申请人深圳创新公司、李某就仲裁裁决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提出异议。 《仲裁规则》第五条规定,仲裁可以参照国际惯例进行,比特币定价、定值、定价等均为国际市场惯例,使用美元进行公开定价和定价。市场化是国际通行做法。 高某某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原则,将承诺返还的数字资产占为己有,拒不返还,严重违反了产权制度。 数字资产的持有、归还、补偿等均为交易双方的合约约定,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数字资产属于财产的范围并且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侵犯物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如果高某某侵吞了深圳创新公司和李某某的财产,按照高某某所说的数字资产是无法返还的,也不需要返还财产或者赔偿相应的金额。 财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这是对国家财产保护法的损害。 制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履行合同并返还财物的,合同仍然存在。 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裁决,财产就不会存在。 即使本案没有判决,国内也没有法律禁止高某将数字资产或等同财产返还给李某。 根据公平诚信原则和合同约定,高某必须归还相关资产,判决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关于其他申请原因。 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均为仲裁事项,因高某某多次声明不返还相关数字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 范围无疑。 本案审理的事项不属于《仲裁法》第三条规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项。 在仲裁过程中,高某某从未提出本案仲裁请求不在仲裁范围之内。 仲裁庭审中,高某某明确认可仲裁程序的合法性,无异议。 本案不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2月2日,深圳创新公司与高某某、李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兑换比特币违法吗,约定深圳创新公司以55万元人民币转让其持有的吉克斯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高某某,李某委托高某某管理个人数字货币资产。 高某某没有偿还李某某的相关资产和收益。 基于数字货币资产产生的收益,李同意代替高某某向深圳创新公司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某某直接支付给深圳创新公司25万元股权转让款。 高某某将李某委托理财的全部货币资产(20.13枚比特币、50枚比特币现金、12.66枚比特币钻石)分三期退回李某的电子钱包。 协议签订后,高某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深圳创新公司、李某根据与高某于2017年12月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月10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纠纷深圳创新公司与李某、高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案号为(2018)深中收字第64号。《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于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创新公司与李某申请仲裁。 主要请求为:将深圳创新公司持有的吉克斯公司5%股权变更为高某某,高某某向深圳创新公司支付股权25万元,高某某返还数字货币资产20.13 BTC(比特币),50 BCH(Bitcoin Cash)、12.66 BCD(Bitcoin Diamond)资产等值493158.40美元及利息给李某,高某某向李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高某某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交付双方约定的具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该得到补偿。 参照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上公布的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合同履行时的收盘价公开信息,仲裁庭估计财产损失应予赔偿为 401,780 美元。 仲裁庭裁定将深圳创新公司持有的Jix公司5%股权变更为高XX; 高某某向深圳创新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 获奖当日美元/人民币汇率以人民币结算); 高某某向李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仲裁裁决是否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具有没有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 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作为中央对手方的代币或“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比特币的赎回、交易和流通,炒作比特币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涉案仲裁判给高某某等值比特币的美元赔偿给李某,然后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 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予以撤销。 申请人高某某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法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申请人高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部分理由成立。 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被撤销。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给深圳某创新型企业。兑换比特币违法吗,李承担重担。

审判长

法官

法官

2020 年 4 月 26 日

文员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举证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标的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裁决公正性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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