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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ICO项目受害人的主观认知及其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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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哲

摘要:ICO、区块链和虚拟货币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热门概念。 ICO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由于缺乏监管,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犯罪活动严重,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而被取缔。 但在实践中,非法ICO依然猖獗,其中夹杂着大量虚假ICO。 本文以目前规模最大、影响最大的假ICO项目“Funbu”为例,介绍司法实践中因主观认知区分不清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的问题,并试图分析假ICO项目的特点,以期解构其违法特征,表达导致被害人盲目投入实践的原因,辨别被害人主观认知的现实意义。 然后根据虚假ICO项目的特点,分析了如何区分受害人的主观知晓和应用,指出了不同主观知晓程度下虚假ICO项目可能存在的罪名。

关键词:虚假ICO项目; 受害者; 主观知识; 应用

区块链、虚拟货币、ICO是互联网时代三个炙手可热的新兴概念。 三者互不相同,又相互关联。 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与产业发展论坛标准CBD-Forum-001-2017》中,区块链被定义为:“一种透明、可信的区块链在点对点网络环境规则,构建不可伪造、不可更改、可追溯的区块链数据结构,实现和管理交易处理模式。” 简而言之,区块链是一种去中心化、安全高效的网络技术,虚拟货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在发行新型虚拟货币的过程中,开发者向投资者募集现有种类的虚拟货币进行融资,这种行为简称ICO(Initial Coin Offering)。ICO,中文一般翻译为“虚拟货币首次公开募股”。ICO发行的标的物是虚拟货币,募集的资金通过购买成为虚拟货币。ICO项目的流程总结如下:发起人发布项目,投资人以虚拟数字货币出资,发起人向投资人发行项目代币。投资者出资以谋利为目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升值项目的代币,从而带动项目内的代币升值,进而卖出项目代币。 ld在他们手中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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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1 ICO 项目流程图

1. 虚假ICO项目受害者主观认知识别困难

在阐述虚假ICO项目犯罪中被害人主观认知认定难点时,首先探讨了问题的根源,即虚假ICO项目之一“曲部”。 “Qubu”是目前已知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假ICO项目。 “让汗水不白流”、“只要每天走4000步,一个月至少能赚200元”等类似的标语都是“趣步”APP的宣传语。 “走路赚钱”的噱头吸引了众多用户。 类似的项目还有“睡觉赚钱”、“看新闻赚钱”、“看短视频赚钱”。 截至2019年12月,“趣步”APP注册用户已达9500万。 按照“曲布”发行的“GHT”虚拟货币最高价32元/枚计算,“曲布”案涉案金额可达320亿元。 “Funbu”是在ICO项目全面停摆后推出的。 其运作模式巧妙地规避了监管体系的约束。 虽然明显涉嫌诈骗传销,多次被媒体曝光,但仍在实际运营中。 以“趣布”为研究对象,总结当前假冒ICO项目的共同特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3年以来,我国市场交易规模呈爆发式增长。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正式发布的《2017年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截至7月2017年19月19日,国内ICO服务相关平台共计43家,累计融资金额为852,753.36 ETH(以太坊)、63,523.64 BTC(比特币)等部分虚拟货币以太坊诈骗如何追回,折合人民币约26.16亿元,以及共有105,000人参与。”然而,对于如此大规模的ICO项目,监​​管措施几乎是空白。 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各类涉及ICO项目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发布虚假项目、冒名传销等现象频频发生,甚至出现了一批“假冒ICO项目”芬布”。

此外,受害人主观知晓程度的讨论也较为复杂。 实践中,涉及虚假ICO项目的常见犯罪有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罪。 被害人对虚假事实的主观理解是构成两项罪名的一个因素,但重要性不尽相同。 实践中,虽然他们都因虚假ICO项目遭受了财产损失,但不少受害人对项目的虚假性存在不同程度的主观理解,表现出主观理解错误、抽象疑点、具体疑点、主观完全理解虚假等一系列情况。事实。 双极过渡认知状态,这种状态在实践中造成被害人主观认知的质性问题。 从理论上讲,诈骗罪是指采用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义,要求参与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人数作为以报酬或回扣为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怂恿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重点在于骗取财物的目的,但受害人不一定陷入错误的认识。

组织、领导传销罪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存在三级以上的等级关系; 二、报酬和返利的计算依据是参加人数; 组织、主导传销活动只是一种诈骗手段,并未强调受害人必须处分财产。 没有财产损失或故意作弊。 如果受害人仍然处分财产,仍有违法的可能。 但在实践中,受害人对ICO项目诈骗财产的主观认知存在复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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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ICO项目骗取财产的基本逻辑结构

受害人的主观意识水平差异很大,导致虚假ICO项目犯罪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性。 在假冒ICO项目的实际运作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受害者(投资人)并没有关注项目的真实性。 ICO作为金融科技的创新产品,在发行、运营、交易等诸多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技术门槛,其背后的底层技术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储备。 许多项目发起人往往没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储备和硬件支持。 然而,相当一部分受害人(投资者)完全是投机逐利的,对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有着不同程度的预见性。 参与投资形成“受害人对可能损失的承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为了骗取受害人(投资人)的财产而发行虚假的ICO项目,需要准确判断受害人的主观知悉情况,以确认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犯罪。构成。

因此,虚假ICO项目受害人(投资人)的主观认识程度不同,可能会导致完全不同的案件定性(犯罪和犯罪状况)。 对于虚假ICO行为,是否陷入误会或未陷入误会,两者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猜疑,再加上其投资虚假ICO的激进逐利行为,以确定程度受害人的主观认识,是否构成诈骗和组织,导致传销犯罪乃至其他犯罪的难度都增加了相当大。

二、虚假ICO项目受害人主观认知认定的判例

考虑到被害人主观认定的判例,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实施。

第一,虚假ICO项目存在虚假事实,是被害人产生误解、定罪的前提。 这一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开文件的虚假性。 ICO项目公开文件内容的考量是判断项目真伪的直观方式,而公开文件的真实性也是整个项目真实性的依据。 ICO项目不同于传统的融资渠道。 ICO项目启动前,区块链项目开发者会同时发布一些文件(如白皮书),说明项目是什么,本次ICO将发行多少代币,募资时间表等,这些信息将帮助投资者了解和评估这个区块链项目。 一些更专业可靠的项目甚至会提供基于白皮书的计算机程序代码。 评估项目代码管理机制、代码安全审计机制等,有助于判断项目安全性。 大多数虚构项目的白皮书一般只有几页,内容简单草率,但收益预测和奖励机制却极其详细。 比如在“Funbu”项目中,项目发起人的宣传完全围绕高利润展开。 在“Funbu”的规则下,虚拟货币的产出不仅可以由用户自行开发,也可以通过直接投资“Funbu”来购买。 虚拟货币,这也是很多用户投入大量资金的主要原因。 且投资越高,虚拟货币的产出越高,但没有详细说明项目本身的运作方式;

二是价值属性的虚假性。 ICO项目所涉及的虚拟货币的价值实际上来源于基于广大投资者产出的巨量计算所蕴含的劳动价值共识,而假冒ICO项目开发的新型虚拟货币往往没有实际价值。 基于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的生产过程实际上是一道复杂的“数学题”。 这道数学题太复杂了,以目前的科技水平还没有计算机可以直接算出结果,只能靠“猜结果”。 方式来回答。 在这样的机制下,保证了每个用户获得虚拟货币的概率是一样的,难度也比较高。 这个“猜测结果”的计算过程,就是人们常说的“挖矿”。 在如此复杂的计算保障下,人们对虚拟货币的稀缺性有了共识。 基于这种共识,虚拟货币被赋予了价值,虚拟货币成为了人们逐利的目标。 在“趣步”中,用户只需开启手机的计步功能,通过每天走路的“计步”,即可在平台累积一份虚拟奖励“糖果”。 GHT”虚拟货币等价物,货币可以交易和投机。相当于每天只需要走4000步就可以获得虚拟货币收益。这种收益要求几乎是“零门槛”,甚至达到了“天上掉馅饼”,这种方式获得的虚拟货币本身没有任何实际价值;

三是对法律主体的欺骗。 虚假ICO项目的运营者普遍缺乏项目实际运营所必需的技术能力,包括很多项目的开发主体既不是合法注册的公司也不是个人,合法主体具有欺骗性。 ICO项目团队在ICO项目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也可以辅助ICO判断团队是否有成功的ICO项目案例,评估技术实力水平和团队综合能力、发行方案、资金使用方案等是否合理。 真实性。 “Funbu”在其网站上表示,涉案“GHT”由一家名为Global Health Blockchain的美国俱乐部在硅谷发行,该俱乐部由华尔街某投资机构风投总监Malcom Jefferson于2017年4月在硅谷创立。 . . 但是无论是俱乐部还是创始人的名字都无法在互联网上搜索到信息,无法以任何方式保证参与投资的用户的交易安全。

此外,它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的特点。 前文提到,假冒ICO项目开发的新型虚拟货币,一般没有实际价值,即项目发起人无法依靠项目的实际运作来盈利,因此通过“拉人头”传销方式获利是虚假 ICO 项目最重要的方面之一。 共同特征。 在大多数虚假ICO项目中,投资人若想提升项目的档次,获得更高的回报,需要通过邀请新用户注册来获取活跃度。 在“Funbu”规则下,用户升级所需的活动分为基础活动和奖励活动。 用户要想尽快获得红利活动和升级,唯一的办法就是邀请还没有注册的新用户加入,而“Funbu”的新用户注册机制需要“老用户”的邀请码。用户”必须填写。没有邀请码,您不能注册新会员。 只要邀请4个新用户在APP上注册,即可从1级会员成为3级会员,交易手续费由50%降低至30%。 如果您与受邀的新用户组成“团队”,您还可以从参与团队的总活跃度中获得额外收益。 因此,在“Funbu”的规则下,不依赖投资获得收益的最佳方式是“拉人头”邀请新用户注册,这符合“以人数计算收益”的普遍行为特征。人”在传销活动中。

此外,与逐利心态交织,投资者主观上难以判断。 在“炒币牟利”的浪潮下,客观上有相当多的投资者明知自己参与的ICO是假项目,却仍然为了获取利益而冒险参与。 这种情况必然会对虚假ICO项目的定性产生巨大影响以太坊诈骗如何追回,因此对虚假ICO项目的监管必须谨慎面对投资者的知情判断。 如前所述,判断“Funbu”等假冒ICO项目的虚假性并不难,至少容易让人起疑,但仍有大量投资者参与。 原因如下:

首先,ICO项目作为金融科技的创新产品,在发行、运营、交易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技术门槛,其背后的底层技术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 目前,很多投资人往往没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储备,甚至对所投资项目的运作模式也不了解。 但笔者认为,更重要的一点是,在很多情况下,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并不关注项目本身的真实性、技术创新性和可投资性,只是抱着投机获利的心态盲目参与。 投资的愿景是通过炒作和其他方式转售获利。 这就是以“炒币”、“倒卖牟利”为目的所驱使的投机心理。 正是这种投资者心态助长了虚假ICO的嚣张气焰。 在“趣步”中,如果用户直接通过投资购买糖果,投资的收益将远远超过每天“走路”的收益。 例如,在其规则下,某用户消费超过200万元,购买10万颗“糖果”,开启“高级卷轴”。 根据平台算法,45天后他将拥有13.68万颗“糖果”。 如果到时候能顺利卖掉,他将获利超过70万元。 如果糖果价格上涨,回报会更高。 如此丰厚的回报吸引了大批投资者的加入,但大多数投资者重金购买的“糖果”和“卷轴”的真正价值却不得而知。 不关心考虑项目的真实性,或者因为巨大的利益而忽略了对真实性的检查,或者知道(可能)有骗局,但仍然投资,这导致并非所有投资者都不知道项目的虚假性项目并被欺骗。 相反,很多投资者都意识到或怀疑所投资项目的虚假性,正是逐利心理阻止了疑虑的延续,或多或少地预测或感知了最终的损害结果。”欺诈财产”。 有的受害人甚至开始上当受骗,在参与过程中逐渐过渡到知晓,或者明知上当受骗,仍然参与投资。

三、被害人主观认知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判断被害人的主观知晓程度,存在“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种学说。 如果按照客观标准来判断被害人的主观知晓程度,则应该以一个假设的理想人(而不是迟钝的人或缺乏社会经验的人)是否有可能和必要的方式来识破具体的欺骗行为。情况。 按照主观标准,需要考虑被害人的文化程度、年龄、生活环境、背景、生活习惯、行为能力等因素。 如果按照以上两个标准独立判断投资者对虚假ICO项目的主观知晓程度,必然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只要存在欺诈行为,就可以定性为犯罪,甚至将行为人定性为犯罪。只是因为诈骗对象不同,才实施了同样的诈骗行为。 在完全不同定性行为的情况下,比如在对虚假ICO项目的规制上采用单一标准,势必会导致定性混淆,不利于司法实践。

笔者认为,判断投资者对虚假ICO项目的主观认识程度,其主观和客观的认定标准应具体到特定案件中投资者所处的具体环境。 在一个假的ICO项目中,需要着重结合投资人的学历、年龄、生活环境、认知水平,尤其是是否有类似ICO项目的投资经历,涉及ICO专业知识、投资动机等方面的考量,然后评判项目发起人。 发布的内容是否会让投资者产生误解,投资者有什么样的主观认识。

区分受害人的主观意识程度,是鉴别假冒ICO项目性质的重要一环。 虚假ICO项目受害人的主观认识,根据不同程度大致可分为四类:“主观确信”、“抽象怀疑”、“具体怀疑”、“无误会”。 下面针对不同层次的主观认知进行适用性分析。

首先是主观信念的应用,没有误解。 “主观信念”是指受害人认为虚假ICO项目发起人所表达的内容是真实的; “无误会”是指受害人知道虚假ICO项目发起人所表达的内容是虚假的。 这两种主观认知的鉴别比较明确。 这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主观定罪”适用于诈骗罪。 在主观信念的情况下,这些投资者大多是被项目推广者骗取的普通用户。 投资者基于虚假ICO项目发起人故意造成的误解处分财产,符合诈骗罪的逻辑结构,虚假ICO项目发起人可能构成诈骗罪; 或者组织领导传销。 在没有误解的情况下,投资者投资虚假ICO项目的行为是对个人财产处分权的正常行使,其面临的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也是自愿承担的,属于任性风险。 这些投资者大多抱着“炒币赚钱”或“炒币赚钱”的心态入市,只关心自己能否真正赚到钱。 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存在涉嫌诈骗的问题,但此时,就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在实践中,虚假 ICO 项目通常以真实 ICO 项目的模式运作。 ICO项目运作中,虚拟货币的募集很可能是多层次的,有纵向和横向的交易形式,而区块链技术本身就是一种链式结构发展起来的交易处理模型,所以虚假的ICO项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很可能符合等级关系要件,往往构成“存在三级以上等级关系”的第一个特征; 虚假ICO项目以参与人数作为返利依据的“拉人”、“收取入场费”等行为也很常见。 “以骗取财物为手段”决定了传销活动所强调的“骗取财物”并不等同于诈骗。刑法之所以单独规定传销,不仅是因为它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更多的是因为传销是一种侵权行为,是一种社会法益犯罪。在一个虚假的ICO项目中,即使受害人没有任何误解,也知道自己参与的ICO项目是虚假的,甚至没有实际遭受财产损失,因为它扰乱社会秩序,项目发起人也可能成立组织,领导传销。

二、抽象疑问的应用。 “抽象怀疑”是指受害人已经注意到虚假ICO项目发起人所表述的事实不属实,但由于个人能力或客观条件的原因,无法辨别或无法辨别该项目的真伪。 该项目的真实性处于不确定的知识状态。 具有抽象怀疑和主观认识的受害者往往只是普通投资者,他们不具备ICO、区块链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也不了解ICO项目的运营模式和盈利逻辑。 提到的很多内容都有疑点,但受限于个人认知能力,他无法仅凭心中抽象的疑点来判断ICO项目的真伪。

也就是说,虽然受害人心里已经考虑到项目的虚假性,但此时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仍应归咎于项目发起人故意制造的误会。 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因素造成的:第一,主观认识无法辨别ICO项目的虚伪性。 假ICO项目的迷惑,不仅体现在实际宣传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区块链”、“虚拟货币”、“ICO”等“表面功夫”,以及项目繁琐细致的包装. 这是因为ICO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独有的特点,即假冒ICO项目虽然冠以“假”之名,但与传统的“卖假货”仍有明显区别。 投资者获得的虚拟货币绝大部分很可能是“真的”。

一个看似技术含量满满的假ICO项目,实际发布几乎没有门槛。 如果发起人想通过发布ICO项目发行新型虚拟货币,只需要发布一份技术白皮书,说明项目概况、未来预期、项目特点、技术创新等,但白皮书 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完全没有审查,甚至没有任何监督机制,即白皮书的内容完全可以根据赞助商自己的头脑风暴,甚至是天马行空的风格. 至于投资者通过参与ICO获得的新型虚拟货币是否有价值,价值有多大,项目从发起到结束全过程的交易安全等等,都靠自觉项目发起人和参与者的合规性。 假ICO项目的“虚假性”并不体现在新发行的虚拟货币是否存在,而主要体现在发起ICO的目的和项目实际价值的真实性; 二是利用不对等信息进行诈骗。 在这样的技术特征下,即使投资者实际获得了项目新发行的虚拟货币,也会因为其缺乏实际价值而遭受财产损失。 即投资者虽然对项目的真实性存有疑虑,但受限于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现实客观条件,无法确认其参与的ICO项目的真实性。在此情况下,投资者遭受的财产损失为完全是假冒ICO项目的发起人故意为之。 项目发起人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与投资人的信息不对称,故意让投资人陷入“ICO项目客观真实”的误区,并加以利用。 投资者基于这种误解处分财产,进而造成财产损失,投资者的财产损失应归咎于ICO项目发起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具体应用的疑惑。 “具体怀疑”是指受害人已经意识到自己参与的ICO项目是虚假的,可以识别但懒惰。 虽然具体怀疑和抽象怀疑都是对ICO项目真实性的怀疑,但受害人在具体怀疑状态下已经具备客观辨别项目真伪的能力,不受个人知识水平或客观客观的限制。情况。 您能辨别真假,明知自己可能因损坏而造成财产损失,但主观故意不辨别,仍参与虚假项目投资。 具有这种主观认识的投资人往往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鉴别能力,仅凭个人的知识能力就足以认识到其参与的ICO项目的虚假性。

本案中,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并非因项目发起人的误会造成,而是投资人的财产损失是其身陷险境,疏于维护自身财产利益所致。 在实践中,基于这种主观认识的投资人大多具有一定的ICO项目投资经验,甚至作为工作人员参与过ICO的发行和运营。 此时,受害人意识到参与虚假ICO项目的风险,并将财产投资于虚假ICO项目的动机是他们不介意虚假项目。 他们只是希望在项目运营红火的时候,能够“低买高卖”,赚取差价,为自己谋利。 At this time, if the investor suffers a property loss, the damage cannot be attributed to the project sponsor, because the victim at this time did not dispose of the property based on a misunderstanding, so it does not meet the basic requirements for establishing a crime of fraud. False ICO behavior can be analyzed and judged under the crime of organizing and leading pyramid sche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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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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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Jiang Zhe

Director of Criminal Committee of Jingshi Law Firm, member of China Law Society, mediator of China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Mediation Center, executive director of Liaoning Legal Logic and Evidence Society, executive director of Liaoning Construction Law, executive director of Liaoning Education Law Society, Liaoning Province Director of Criminal Law Research Association, Director of Liaoning Economic Law Society, member of Criminal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Shenyang Lawyers Association, member of Foreign-related and Free Trade Zone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Shenyang Lawyers Association, special mediator of Ansha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legal officer of Tiexi Branch of Shenyang City consultant.